为了确保农业用地规化符合国家级土地管理机构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制定公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严格规定与标准,若有建设用地项目被国家国土资源局列入其全权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之中,那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对该建设用地进行批准并予以供应之前,就必须首先获得国土资源部的明确许可,并且在此之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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