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
(二)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
(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四)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五)产假有固定要求;
(六)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二、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三、哪些人员应该参加我市的生育保险?
答: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四、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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