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学人员申请在京就业落户的基本条件:
1、在国内高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就业;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参照护照出入境时间,累计境外学习逗留时间需要足360天);
备注:360天时间不包含中途回国时间(譬如假期回国)
4、学业结束回国两年以内,用人单位需要按要求和流程将所有材料备齐交至留学生服务中心受理。回国时间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以及护照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者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5、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6、用人单位在留学生服务中心立过户,并且给留学生分配到相应的落户申请名额。(见备注)
(二)单位立户条件
1、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事务所等。
2、用人单位本身能够为留学人员提供档案和集体户口服务或者委托相关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档案和集体户口服务。
3、在京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必须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一、落户需要准备的文件
1、《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
2、《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
3、《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所有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6、《单位接收函(需落户)》(盖章原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章、A4纸复印),公立大专院校及在京国家科研单位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单位公函和聘用(劳动)合同;
8、社保局出具的单位已为所聘非事业编制留学人员缴纳最近3个月以上(含)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9、由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
10、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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