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有一份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空白文件的。上面就有一栏是这个。
第一栏是
公司(企业)名称
第二栏是
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第三栏是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
第三栏具体内容如下:
本房产产权归所有,同意将㎡以(无偿、租赁)方式提供给企业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法人产权单位(公章)
自然人产权人签字:自然人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备注:在最下面的那一栏出具证明须知里的规定:
1、当事人在签署此证明前应阅读过国家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并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产权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等,并在表格上注明清楚;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应不得少于一年;
4、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是法人单位的,由法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产权属自然人的,则由自然产权人签字并填写身份证号码。
5、本证明所需提交附件:
(1)产权单位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房产证),并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2)产权人与公司(企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如是复印件则由产权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并盖章或签字。(无偿租赁提供场地证明不用提供此文件)
(3)房产如果是军队产业的,应提交军队师以上单位的军产租赁批准文件。
6、法人产权单位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栏作出证明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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