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抛物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
高空抛物应背负民事侵权责任,即可能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故意高空抛物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划分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含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里来讲16岁是一个很明显的分界点,如果年满16岁,并且已经可以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那这个16岁就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16岁依然没有靠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收入,这个就不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公民一旦满了18岁,就都被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法律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
由于用人单位法人人格混同违反法律对法人人格独立的相关规定,在造成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后果后,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法人人格混同的用人单位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呢?首先,劳动者向法人人格混同的多个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时,由于混同了的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构成了劳动争议中的法律责任主体,那么混同的各个用人单位均应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和劳动争议中的诉讼当事人。但这个法律责任主体中包括不同的法人单位,如何确定各个法人单位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各个用人单位责任承担形式为哪种,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而审判实践中对各个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是广义的共同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颇有争议。
因此,认定各个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具体形态上,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权宜之计,即笼统地确定多个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共同责任,不确定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份额或者是否连带。当然,这是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法规下的做法,劳动者可以向任一用人单位主张其履行全部责任,并且在其责任人内部不存在追偿问题。第二,由于多个用人单位之间发生法人人格混同,其法人人格不独立,实际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条件,谁承担责任的结果都是同一的,任何一个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也都不须再向其他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因此用人单位法人人格混同更适宜于认定为全部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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