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未经董事会同意私发奖金是否职务侵占需要根据实际的事实情节进行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一)客观特征——行为表现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本单位财物”,是指本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财物。
(二)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及犯罪对象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且主要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
关于“本单位财物”的范围,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不属于本单位“所有”但为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财物,如本单位所有的债权,以及临时管理、占有或使用的他人财物。
从表现形式上看,“本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货币、厂房、汽车、电力、设备、煤气、、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等等。
(三)主观特征——犯罪心理和动机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四)主体特征——哪些人会涉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全文6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