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加价卖房算职务侵占吗
时间:2023-08-12 11:32:06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销售经理加价卖房的,是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加价卖房是属于欺骗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经理状告公司索要千万元提成款(上海浦东)

按照销售规定,给公司揽进6300万元的合同就可以拿到869.9万元的提成,可是当东北小伙子东子真的拿到一份数额如此巨大的订单时,公司却不愿意支付原本承诺的报酬。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昨天东子走上浦东新区劳动争议的仲裁庭,向公司索要869.9万余元的销售提成及217.6余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桩天价劳资纠纷案中,合计1087万元的争议标的格外引人瞩目。

东子:

6300万元合同曾把我乐晕

去年2月1日,年仅26岁的东子(这是家人对他的昵称,他希望记者在文中这样来称呼他),受聘于上海通联重型车辆有限公司,担任东北区销售经理职务,负责区域市场的信息收集、产品销售、客户关系沟通等工作。

每个月,东子有20天以上在东北出差,联系客户接洽业务。去年4月上旬,一个偶然的机会,东子获知大连一家有韩资背景的造船公司需要生产一批用来运输船体的大型载重车辆。于是,东子开始了和客户的接触。经过多次来往,客户在了解了通联公司的情况后,双方达成了合作的意向。5月下旬,公司外籍经理霍夫曼开始和对方接触。6月25日17时,双方在大连希望大厦22楼进行合同的签字仪式。当时的情景,东子仿佛历历在目。签字前,双方就合同最终价格进行了磋商,当时公司报价6500万元,而对方要求6000万元,最后双方确认的合同价为6300万元。东子说,签字前只知道合同价格很大,但不清楚具体的数目。为了证实合同是否和自己有关,我还通过助理询问过霍夫曼,合同算我的吗?霍夫曼说算我的,他还让我请客喝啤酒呢!事后,东子对照公司的《销售任务工作》,初略地算了算自己该得的提成,当时,我都有点晕了。

我没想过自己会有那么多的钱。昨天,东子在和记者聊起那段有些传奇色彩的生活时,显得很坦诚。但是,他没想到公司最后会不承认自己的付出,把他的工作业绩全部抹杀,并且还要和他解除劳动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东子聘请了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的赵海根律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向公司索要869.9万余元的销售提成,以及217.6余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

合同不是他签的

在昨天的仲裁庭上,东子和公司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究竟是谁签的。仲裁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两份,一份是2007年5月26日与客户签订的造船用平板车销售合同。合同价款为279万元,客户已将合同总价25%的预付款分两批划入上海通联公司的账户上。另一份是2007年6月25日的船体分段运输平板车的销售合同。合同价款为6300万元。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已于2007年10月12日分两批划入上海通联公司账户。

公司代理人认为,两份合同都不是东子签的,分别是姓陈的销售经理和经理霍夫曼。理由是:6300万元的合同是全英文的,东子根本不懂英文,连沟通都无法进行,就不要说谈判了。合同中还有许多专业的技术语和数据,也是东子不熟悉的。另外,代理人还指出,合同签署地是客户在韩国的总部,东子根本就没去过韩国,怎么会签合同呢?

大专毕业的东子说,自己的英语水平可以和人进行日常交流。为了验证东子的业务水平,公司代理人让东子对一份合同中的技术数据进行解释。有备而来的东子,打开笔记本电脑,向对方解释合同上一些数据的含义。代理人说,他是照本宣科,实际上根本不懂。我们谈判时,大家手上都拿着材料。东子针锋相对。

为了证明东子与这些合同无关,代理人还拿出了一份2007年10月,东子与一家网络公司所签的合同。她认为,根据这份合同,东子是受网络公司派遣,到总公司工作的劳务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2007年10月以前的合同,代理人说找不到了。

为了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东子出示了工资卡的收支明细表。卡上反映,到2007年12月,公司一直向他发放每月2000元的工资。同时,东子还出示了由公司制订的《2007年度销售部工作任务》,869万余元的佣金就是由此而来。另外,东子还出示了与客户联系人的名单及联系电话。为了证明合同是因东子的努力而签订,赵海根律师特意去了大连调查取证。他出示的证据证明,6月25日,霍夫曼根本就没去韩国而是住在大连的一家四星级酒店,合同是在大连签的,不是在韩国,当时东子也在。

对于那份《2007年度销售部工作任务》,代理人认为这是一份从来就没有执行过的文件,有销售员经公司授权,代表公司签订过合同,但是他们也没有拿到过销售提成。

庭上,东子还出示了公司股东、前任总经理的证词,证明他参与了合同谈判。另外,东子还用与客户来往的电子邮件,证明自己曾经参与合同。专家:

员工如参与合同就应得到提成

员工应该得到销售的提成。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的宋平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

众所周知,合同的谈判是个漫长的过程,这中间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人,由于法律上的要求,在合同上签字的通常是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人员。宋律师说。宋律师擅长公司业务,曾经参与过多起大型合同谈判,他认为在合同上签字的人,仅仅是履行职务,并不说明他从头到尾一直参与了合同谈判,同样,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的人,也不表明合同签订与他无关。在通常情况下,不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往往可能是对合同贡献最大的人。本案中,公司片面强调最终在合同上签字的不是员工而是外籍经理,对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

宋平宇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怎样制订适当的销售提成的比例与政策,直接关系到企业信誉,以及是否能建立起良性的劳资关系。本案给人的启示是,对员工许以重奖以提升销售额无可厚非,但用人单位忽视了一点,如果员工的推销能力大大超过用人单位预期,则用人单位完全有可能必须支付巨额销售提成,数额甚至有可能接近或超过公司因该笔业务所获得的利润。

上海师范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倪宁认为,事件反映的是,有了规则如何来执行。它涉及了管理者的意识以及商业伦理和道德,给员工销售提成,不在于钱多钱少,目的是让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如果企业失信于员工,对企业的发展也不利。

作者:吴蓉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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