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晚,从江苏镇江去旅游的凌先生一行6人来到位于饭店用餐,付完1500元餐费后,却被告知,因6人取用的食品有1200克被剩在桌面上,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按照餐饮店的规定,需要缴纳2400元罚款。
凌先生缴纳2400元罚款后,一家人要了发票欲离开时,因餐饮店收银员把发票的付款方写错了,店员拦住他们想要回发票,凌先生不给,双方僵持不下,直到民警赶到,凌先生一行才得以离开。
27日,在物价部门协调下,餐-饮店退还了凌先生2400元罚款。28日,对处理结果并不满意的凌先生又继续向乌市工商部门投诉。
律师称餐厅没有执法权
自助餐厅不具备执法权,所以无权向顾客收取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该内容无效。也就是说,餐饮店单方面做出所谓的“处罚提醒”是无效的。
餐厅经营者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用罚款来解决浪费问题的办法有失妥当,商家可以尝试从道德上约束浪费行为,比如不浪费可给予小奖励、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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