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按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问题所述的“政府补贴收入”,如金融机构落户补贴,职场购置补贴,政府扶持项目补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补贴,政府金融创新奖励等补贴收入等均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免税项目是指发生的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是根据相关政策可以享受免税,问题所说的几种收入不属于征收范围,不需要审查。
政府补贴收入要交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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