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内蒙古人,我妹妹小玲在一家食品厂工作。不久前,她在休息时间替别人上班,操作和面机时手指被绞伤,该厂将她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现在我妹妹已出院,但因手指伤残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我听说,像我妹妹这种情况应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得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由企业重新安排岗位。但该厂却说我妹妹是替他人上班不能算工伤,所以坚持不报。我想问问律师,厂里不给报工伤我们自己能不能报如自己能报,需要什么材料呢申报工伤有无时间限制
一、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企业如不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你们现在应当考虑自己提出申请了。
二、像你妹妹这种情况,由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述部门一般都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即该厂送你妹妹去治疗的医院)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此外,如你代理你妹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你和你妹妹的亲属关系证明(由你们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和你妹妹给你的委托书。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职工个人或者家属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过了此期限,如无法定的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会不予受理。
因工受伤索赔难劳动仲裁帮维权
近日,宜春市xx区xx乡农民工彭xx特意赶到xx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区仲裁委员会赠送了一面伸张正义、扶弱助残的锦旗,以感谢仲裁委员会帮他维护合法权益、使他获得23.6万元补偿费的恩情。
2007年11月初,彭xx到xx区一石材厂务工。12月14日上午,彭在工作时不慎被石块压伤上肢,之后被送往宜春市中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遂从该院转至南昌xx医院治疗,迫不得已将肘部以下的部门截除。石材厂为彭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为彭安装了价值5万元的假肢。2008年2月,彭xx向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认定其为工伤;4月份,经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彭为三级伤残。期间,彭xx就伤残补偿金和后续假肢安装费用等问题多次与厂方协商,但没有达成协议。于是,彭就此事上诉至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了解,先是依法向厂方下达了同意申诉人安装假肢的决定,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护理费、辅助器费用等问题,依法据理进行协商调解。最后,厂方同意支付彭xx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相关工伤待遇、假肢安装及维修费等共计23.6万元。11月20日,厂方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劳动仲裁决定的当日,支付了彭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3.6万元;余下的10万元,将于2008年12月付清,从而使彭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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