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如下: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者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用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基础;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一致。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者确实需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者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
8、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制造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按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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