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是什么意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运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全面管理和控制基金事务,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基金签署外部法律文件,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处于核心地位。根据《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合伙协议》可授予所有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就指定问题单独或全部,通过个人或其他方式共同行使表决权。(2)获得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通常可以获得其管理的合伙企业基金总额的1.5%~3%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的日常开支,如租金、办公费、通讯费等。(3)分享基金投资利润的权利。协议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应投资基金总资本的1%左右,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当然,如前所述,分享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是基准收益,收益根据基金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组合计算。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要提供基金总资本的1%。虽然1%的比例相对较小,但由于基金的总资本非常大,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这不是一个小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是使其能够与有限合伙人分担风险,防止其承担过度风险。(2)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运营和控制。为了保护与本基金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基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强大的约束,使其能够真正履行其对合伙基金运作的信托义务和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筹集大量债务(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应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基金投资企业的价值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4)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和经理对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对控股股东对少数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这是一项公认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是否负有信托义务?《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条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合伙企业负有信托义务
信托义务包括有限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根据信托法原则,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限制自己的行为,不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使自己处于受托人的义务与其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境地。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利益冲突的地位。注意义务主要是避免重大过失或鲁莽行为,以及故意失职或违法行为。合伙协议不排除注意义务,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中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义务(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上所述,为了限制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设定了若干具有约束力的条款。普通合伙人必须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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