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人民法院下蜀法庭受理了一起七旬老人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
现年77周岁的周某(男)与现年73周岁的徐某(女)于4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并签订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为互相照顾而同居生活,男方给女方1万元养老金和5000元安葬费。如以后女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必须将1.5万元归还男方,如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则女方不归还此款。2007年7月徐某与周某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即与周某分居至今。此后,周某多次要求徐某与其共同生活,均遭拒绝。于是,周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依照协议的约定返还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实际上是以同居生活、相互照顾为目的而缔结的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附的解除条件即是解除同居关系。如果解除条件成立,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的财物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现徐某与周某已解除同居关系,赠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已经成立。徐某应返还周某给予其的财物,但是考虑到徐某已和周某互相照顾、共同生活了3年多,在返还的数额上应当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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