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分割程序包括两个步骤:确认同居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若成立则双方可自行协商分割财产,若协商不成,则法院有权作出分割判决;若同居关系不成立,则按照共有物进行分割。
同居财产分割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步骤:首先,需要确认同居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如果事实婚姻成立(即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那么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割财产,若协商不成,则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分割判决。如果不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按照共有物进行分割。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同居期间,一方送给另一方的财物,如现金、物品、房屋等,应视为赠与关系,同居期间另一方产生的生活费用、水电费等,也应视为赠与关系。
2. 财产分割原则:同居期间,如无约定,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如达成协议,可以写入协议书;如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处理。
3. 非货币财产分割:对于非货币财产的分割,如房屋、车辆等,可以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处理。
4. 财产税负:同居期间财产产生的利息、收益等,应按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财产税。
5. 继承权:同居期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其财产的继承权。如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上几个方面,旨在保护同居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居财产分割程序需要注意同居关系的成立时间和财产性质。如事实婚姻成立,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割财产;若协商不成,则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分割判决。如不构成事实婚姻,则应按照共有物进行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分割原则、非货币财产分割、财产税负以及继承权等方面都受到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同居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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