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此期间的财产按一般的共同财产处理。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处理,男女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遗赠,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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