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借名购房通常会判定为房产证上所列明的所有权人所有。
然而,若存在任何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房屋实际权属,那么将根据这些证据所揭示的事实作出相应的裁决。由于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特殊性质,物权变动的公示环节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例时,首先考虑并优先予以认定的仍然是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所有权人。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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