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01]5号)和《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三条土地出让资金包括:
(一)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拍、挂”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全部价款。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并按规定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中应上缴国家的土地收益部分。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后,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的租赁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资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出让资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五条土地出让资金收入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土地出让资金财政专户”。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设立土地出让资金专户。
第六条土地出让资金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直接缴入“土地出让资金财政专户”,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协议、土地出让登记单、土地出让清算单。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对土地出让资金实行宗地核算,并根据土地出让资金收缴情况按比例缴纳和核拨相关税费、基金。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置后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及农业土地开发等。同时分别按不少于30%、10%、10%、15%的比例提取土地储备资金、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九条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属于划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拟定供地方案报批后公开供地,所获土地收益由县以上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条凡是涉及“三金”(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社、乡镇企业基金会)资产处置的,其所获土地收益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于兑付“三金”。
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划拨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公开供地后所获收入属政府所有,由政府按现行政策安排。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出让资金收支管理的核算、审计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拖欠、挪用、坐支土地出让资金,不得开减、免、缓、返土地出让资金的口子。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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