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公租房拆迁产权如何处理?
公租房拆迁产权处理如下:
1、保持现状,即房屋仍归国家或单位所有,但承租人的使用权也得到认可。拆迁方与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拆迁方不仅要赔偿房屋所有人,还要赔偿或安置承租人;
2、房屋所有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归房屋所有人所有,然后所有人安置房屋承租人;
3、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向房屋所有人支付房屋价款,使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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