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一日
关于我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3月16日)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和建设,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要求与建设标准
(一)规划要求。贵池区政府要根据池州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规划设计的要求,会同市民政、规划、房管等部门对城区二十个社区居委会现有办公用房进行摸底调查,并按照“因区制宜、一区一案”的原则,编制好社区设置规划和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与建设方案。对未达标的社区居委会用房,采取新建、改建、插建、置换和购买等形式解决;对新设社区,应超前规划布置社区居委会用房选址工作,以适应市区空间不断拓展的需要。社区设置规划和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方案,经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建设标准。社区居委会用房是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和活动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社区警务、劳动就业、社会救助、社区党员管理、离退休职工管理、文化、娱乐等用房。每个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建设要求
(一)尚未签订开发合同的新建或今后新建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10万(不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必须按所开发面积配套相应的社区居委会用房或提供等值的货币(按每平方米5元折算);建筑面积10万至15万(不含15万)平方米的,开发商必须按300平方米标准配套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15万至20万(不含20万)平方米的,开发商必须按450平方米标准配套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居委会用房超出面积由开发商提供等值的货币(按每平方米5元折算)。已签订开发合同,但尚未开工建设或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同一社区由2个以上开发商共同开发的,市规划局要明确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选址所在地开发商负责建设,其他开发商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已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未达标的,贵池区政府应根据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社区设置规划和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三)社区居委会用房应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并结合住宅小区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一般建于小区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方便;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良好,具有宽敞的室外活动场所;内部水电卫等设置配套齐全,并按交付的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配置有线电话及宽带网线等。
三、部门职责
(一)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是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综合验收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居委会用房落实到位。
1、市规划部门要把社区居委会用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对未按规划设计方案配套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涉及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开发项目书面通知市、区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的同时,应会同市民政部门和贵池区政府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用房进行同步验收。
3、市房管部门负责有关资金收缴,做好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落实和调剂工作。
(二)开发商必须把社区居委会用房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三)开发商交纳的社区建设配套费,由市房管局负责收取,并存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设立的专户,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四、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
开发商移交的或完全用开发商交纳的社区配套建设费购买的社区居委会用房,其成本已由业主分摊,其所有权归业主共同所有;其它社区居委会用房产权属贵池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调剂使用、维护。社区居委会用房是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用房,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市房管部门和贵池区政府要加强监督。同时,贵池区政府要按照社区的设置和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建设标准,做好社区居委会用房的接收和协调工作,确保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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