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陆某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
2020年1月6日,陆某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某某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2020年1月14日,陆某某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陆某某签名确认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0年3月27日,陆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律师普法】
2008年以前,我国法律是有规定旷工3天合法辞退,但自2008年重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后,就没有这一条了。大家要记住,企业以“旷工3天”为由将员工辞退属于违法辞退!
陆某某所请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后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3天丧假,陆某某实际只请了2天事假。考虑到他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请事假2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在此情形下,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关系。
企业要是想以3天旷工为由合法辞退员工,就必须进行举证:
(1)员工没有正当理由,即“无故旷工”;
(2)员工没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3)员工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我国法律明确有规定,有探亲假和婚丧假,各地规定的天数虽然不同,但是是有的!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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