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为由拒缴物业费。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业主郭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946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2001年1月,郭先生与福州一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约定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宜进行管理,郭先生每月缴纳179元管理费。
2004年12月至2006年9月,郭先生以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缺陷为由,拒缴物业费。据郭先生称,住宅小区内存在搭盖违章建筑、停车场占用消防通道、车辆乱停放、道路损坏等问题。2006年10月,郭先生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业主主张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等违约行为,应通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或以法律途径追究物业公司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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