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区别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之间存在着两个主要的不同点:
一个是它们是由不同的主管单位颁发的,另一个则体现在它们各自扮演的角色及其核心功能上。
首先来看第一点,即两者的颁发机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由本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签发,而它被认为是建设过程中证明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重要凭据;
其次,施工许可证则通常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进行办理,如果缺乏该证书便进行施工操作,那么这种行为将视为非法的违章建筑活动。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乃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后予以颁发的一种法律凭证,它确认了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各项要求,意义重大且不可或缺。
另外,这项许可证也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流程中的合法保障,同时在建设活动受到监督检查时,也可作为他们的法定依据。
若是没有取得相应证书的建设单位,其所进行的工程建筑就会被认定为违章建设,进而无法获得房地产权属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属于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借款人是被保证人,出借人是债权人。
2、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借人为抵押权人,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n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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