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每年召开的次数是,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且需要在会议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其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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