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卖给第三人,妻子得知后向房管局提出异议,房管局因此停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购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房产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卖房协议无效。
2006年2月,陈某和妻子张某在厦门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写有两个人的名字。后来,两人感情不和,一直在闹离婚。同年8月,陈某找到余某,表示要把与妻子共有的房产卖给余某,并收取余某两万元订金。接着,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屋总价91万元。余某先后共向陈某支付62万元,陈某将其中44万元用于偿还购买这套房子的贷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得知陈某背着自己把房子卖掉后,陈某的妻子张某立即到房管局查询,并提出了异议。房管局因此停止办理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看到房子过户遇到了麻烦,余某遂将陈某告上了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卖房协议无效,判处卖房者退还购房款并补偿购房者两万元。
法官表示,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人们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征得售房夫妻双方的同意,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共同到房管部门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售房夫妻无法同时到场,应当要求出售方提供公证委托等手续。另外,近年来屡屡出现假冒共有人签名骗取房产证的现象,公证和房管部门在办理公证和产权变更登记中,也要擦亮眼睛,强化对签名、证件真实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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