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受收养条件的限制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民法典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民法典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之所以称他们是特殊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他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一)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二)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三)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被收养人的几种类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是收养在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被收养。
需要注意若想要建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那么此时不仅仅是收养人需要满足规定条件,作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也是需要满足条件才行的。当然,此后还要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收养公证。
二、收养的孩子有年龄限制吗
收养的孩子有年龄限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二)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综上所述,当孩子被收养之后,其与生父母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都将被解除,所以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三、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
视情况而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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