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2-27 19:40:45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青岛社保的缴纳费用比例又分为单位缴纳社保和个人缴纳社保两种情况,单位缴纳社保的,个人缴纳的比例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个人缴0.3%、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缴、医疗保险个人缴2%,如果是个人缴纳的,那么需要缴纳很多。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①养老保险:公司缴18%,个人缴8%;

②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

③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④生育保险:公司缴1.5%,个人不缴;

⑤医疗保险:公司缴8.8%,个人缴2%。

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比例:①养老保险:个人缴20%;②医疗保险:个人缴10.8%。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一、社保缴纳流程:

1、参保登记

企业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应同步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其中五证合一的单位也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自助办理,非五证合一的单位需携带规定资料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人社、医保部门规定的渠道办理变更。

2、基数申报

缴费基数实行按年度申报,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统计汇总本单位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据实申报。

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应按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通过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日常申报

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依照人社、医保部门规定按月办理缴费申报。按照青岛市现行经办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办理当月缴费申报,16日至月底办理次月缴费申报。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申报事项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4、缴费核定

原通过“银行代收”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单位,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5日晚,核定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于15日以后通过人社局或医保局官网查询应缴费金额;原通过“经办机构自收”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单位,每月可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社保费应收核定,也可通过市人社局、医保局网站自助进行社保费应收核定。

5、费款缴纳

(一)信息关联

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后,需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参保信息关联确认。

(二)缴费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月底前,缴纳当月社保费。

(三)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协议扣费、网上缴费、银行缴费、服务厅缴费等方式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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