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审批程序
时间:2023-07-05 10:04:11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请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填写《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

2、受理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的,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申请,给申请人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

3、审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拆迁办在《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呈报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拆迁办将《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上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

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市拆迁办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将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有关资料返回县拆迁办一份存档,另一份留市拆迁办存查。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批准延长的截止日期,并加盖公章。

4、公告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批准后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5、办理时限

自受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拆迁期限需要延长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呆账处理审批程序

(一)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对本级经费投资、借款、暂付款等形成的呆账进行清理,列出呆账事项。

(二)呆账事项的责任人应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以及鉴定意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财务部门审核。

(三)由工会财务部门将呆账事项汇总,报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经审会同意。必要时可由经审会办公室安排审计。

(五)工会财务部门依据主席办公会议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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