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程序
时间:2023-04-22 18:12:32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2、《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十九条;

(二)办理程序

为规范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填写《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

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时限,县拆迁办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

二、受理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的,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申请,给申请人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

三、审批

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后应当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一)申请延长的房屋拆迁期限没有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

(二)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

(三)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注明的日期为准,从拆迁期限起始日到延长的房屋拆迁期限终止日在12个月内;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拆迁办在《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呈报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拆迁办将《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上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市拆迁办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将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有关资料返回县拆迁办一份存档,另一份留市拆迁办存查。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批准延长的截止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公告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批准后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费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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