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发挥其传递信息、发展经济、方便群众、美化市容等作用,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镇的户外设施和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等形式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在车站、码头、商场、游乐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设置公共广告栏。
第七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核发证照后,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第八条除张贴广告和在本单位场地内设置的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证照的广告经营者承办。
第九条不准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
不准在电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写广告。
第十条行医、演出、招生、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户外张贴广告,张贴前必须持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并缴纳公共广告栏使用费。
各种户外张贴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的位置张贴。
第十一条在本单位场内自行设置存留10天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市容。
路牌、灯箱、橱窗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建筑物时,有关单位、个人与广告设置者签订租用协议,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核准的存留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确需拆除、遮盖或迁移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赔偿设置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对没有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的户外张贴广告和在户外设施上随手书写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清除,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公共广告栏使用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公共广告栏使用费主要用于广告栏的设置、维修和雇请管理人员等开支。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分别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广告。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应交而未交公共广告栏使用费的,处以应交费用的一至二倍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三款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造成人身伤残或他人经济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修复广告,并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六)对上述罚则中限期拆除、维修、翻新、修复户外广告逾期不办的,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以上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
农民建房安排宅基,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占用耕地。确属按规划占用耕地的,要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非本村户籍的公民,一般不得申请宅基地,因故确实需要的,必须具有户口迁移证明,方可安排一处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宅基地获本村通过的,应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人民政府要简化农民宅基地审批手续,提高宅基地审批工作效率,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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