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第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广告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第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第五,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第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第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场地使用协议;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费信息广告的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拦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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