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的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此前,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齐二药公司对11名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350余万元,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齐二药公司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部分患者也提起上诉。
据悉,从2006年4月开始,中山三院为部分肝病患者注射了齐二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有患者死亡,专家调查组事后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注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中所含二甘醇中毒导致死亡的事件。稍后,11名受害人将中山三院、销售商金蘅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齐二药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左右。11人中,除丛刚、张荣蓖外,其余患者均死亡。
今年6月26日上午,天河区法院宣读了11份判决书,作出了开篇所述的判决。该院判决的观点和依据主要有四:本系列案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为,齐二药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属涉案药品的销售者;本案适用产品质量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则。虽然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无过错,但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二药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承担责任后,可对齐二药进行追偿;对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死于二甘醇中毒导致急性肾衰竭的患者,被告承担原告100%的损失。对虽然关联度不大,但被注射了有害健康的涉案药品,承担60%责任。
今日庭审中,中山三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齐二药假药损害赔偿系列案的审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中山三院表示,一审判决明确表示本系列案适用《产品质量法》,而《药品管理法》恰恰是规范药品生产者、经销商和医院各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更应适用《药品管理法》。法院判决让中山三院与其他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模糊了各被告依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认为其应该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对此,部分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同时表示,在中山三院和受害者的关系中,共有两个法律关系,即医疗服务关系和药品销售关系。我们从来没有提出中山三院在医疗服务上有问题,从起诉到一审判决针对的都是后一种关系。他们的药品是在加价28%之后卖给患者的,中山三院是销售者,药品也是产品,这种销售关系适用《产品质量法》是适当的。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虽然中山三院在药品销售中没有过错,但也要为其所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五法官坐堂二审齐二药案中山三院坚称无错
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案部分昨日上午在广州中院开庭二审。围绕医院是否应被视为药品销售主体之争,庭审共持续近5小时,但由于案件的两大主角——齐二药与金蘅源均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四大争议有待定论
昨日上午9时该案开庭。此次中院罕见地出动了由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由副院长余明永担任审判长。
昨日庭上,中山三院认为原审法院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表示,中山三院并非法院所认定的销售者,同时对原审判决所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对其追究连带责任,中山三院也认为是一错再错。中山三院提出,在之前审结的上海华联假药事件中,理赔是在患者和制药单位之间进行的,排除了医院的赔偿责任。
中山三院更强调,医院最早发现并及时、果断上报假药,避免此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流通,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中山三院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本希望能够全心全力投入医疗事业,而不是陷入到官司中,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案。
另外,昨日庭上,广东医保公司则对原审判定连带赔偿不服,提出改判按份赔偿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焦点一医院是也是药品使用者
中山三院方面提出,根据有关文件登记显示,中山三院是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根据四部委及广东省卫生厅的有关文件,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认定中山三院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并不等同于销售药品营利的销售者,原审将医院同药品公司视作共同被告未予区分,是不合理的。
对此,被上诉方律师反驳称,四部委的这个规定只是为了便于分类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县镇以上医院实施收支两条线,在其向患者提供药品时,其实际担任了销售者的身份。同时,中山三院在给患者使用该药品时都加价了28%,医院无疑是药品的经营销售者。有律师甚至举证说明,根据中山三院院长陈规划在该院网站上的介绍,药品收入已占到该院总收入的48.43%,因此其作为销售者的角色毋庸置疑。
对此,中山三院方强调,药品的差价的确存在,但这不是作为利润而是用于弥补政府投入不足、改善自身经营等成本投入方面的考虑。另外,医院对药品的采购方式是招标配送,并由政府指导定价,并不存在自主性,故其表示,中山三院即便进行差价销售,也不同于一般的药品销售机构,其是特殊销售,通过医疗行为必须而合法地使用,其更相当于是使用者。
中山三院的这番论证不仅遭到了被上诉方的集体责难,而且受到同为上诉人的广东医保公司的反对,其认为:医生和患者的关系是多重的,中山三院和受害患者之间先后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和药品销售合同,其中就包括服务的提供者、药品的使用者、销售者等。除非患者自带药品,否则,由医院向患者有偿提供药品,就构成了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对此,受害患者家属也表示不服,庭审后更向记者表示:他们还是使用者那他们岂不是也成了受害者,也可以向齐二药索赔了
焦点二使用假药不是医院的错
针对一审判决以产品质量责任而认定的责任,中山三院也不服。他们认为,这里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假药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同的义务规定。中山三院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其所承担只是对药品形式审查的保证责任。他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中山三院没有那个专业技能对药品进行专业鉴定及由内到外的实质审查,涉案药品经过医院初步审查并无问题,医院方已尽了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对假药承担责任。
就此,中山三院认为,配送药品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中山三院此间并未密切接洽采购,而是金蘅源公司、广东医保公司在药品流通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上述二者应和齐二药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对齐二药进行追偿,是替代责任。
对此,被上诉方认为,齐二药、金蘅源公司、广东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制药、售药和用药过程中形成一条完整的链,彼此之间存在直接、必然、不可分割的联系,必须共同承担责任,应适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中山三院的辩解,受害人一方格外激动:医院用了假药害死患者竟然不用承担责任,那以后是不是医院可以任意使用假药劣药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焦点三谁能证明患者死于假药
中山三院方进而提出,一审出示的医学鉴定结果并无法确实证明,11名受害患者出现的后果都是因使用假药造成的。他们认为,患者到医院治疗本身即有疾病,其病况即便是在现有条件下都未必能治愈,因此不排除其死亡或伤残系原发病治疗无效而导致的可能。他们坚持认为,究竟受害患者的死亡是否由假药直接引起,又或者假药对其造成的损害有多少并无确切证明,原审对6名患者认定100%、5名患者认定60%的一刀切方式缺乏依据,因此请求法庭对损害予以明确确认。
对此,广东医保公司也认为,四因一果造成患者死亡,即本身疾病、假药的使用、可能存在的医疗程序失当和放弃后续治疗中,明确因果关系,并以按份责任的原则判定原审4被告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医保公司称,其愿意与其余3方原审被告,按照通过假药获利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被上诉方指出,一审时,广东医保公司对经由专家鉴定的报告并无异议,作为一审判决经过质证的证据,该鉴定具有法定效力。另外,患者个体差异及患病状况并不必然导致其伤亡,假药毫无疑问是直接致死原因。
焦点四责任这块饼该怎么分割
对于责任承担,中山三院坚持认为无须承担责任,而广东医保公司则认为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他们认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各自责任承担按份责任,或在齐二药予以相应赔偿后承担补充责任。
对此,被上诉方坚持认为,虽然《产品质量责任法》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目的及相关解释,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与其是适用无过错还是有过错归责原则无关。
案情回放
九患者去世三方均上诉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简称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被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其中9名患者相继离世。11名患者或遗属于2007年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后法庭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医保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共索赔约2000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于今年6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齐二药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三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多万元。原审原告周某等、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了上诉。
受害家属:
我们没钱再打官司了!
该假药案的两名幸存者之一、受害患者张荣鉴的父亲昨天来到中院听审。对于中山三院和广东医保公司的积极上诉,包括张荣鉴在内的大部分幸存者并未借机将赔偿数额再提高。张父告诉记者,没有继续增加赔偿数额,不是因为钱够了,而是实在没有时间和精力了,也没有钱了。他说,天河法院一审判赔给他们的4万多元已经花得差不多了,而张荣鉴仍需后续治疗,为节约治疗费用,已先后辗转四间医院,打官司太难了,我们没钱没力,拿什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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