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日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由摩托车销售商董某一次性补偿买主彭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并当庭给付3万元,余款定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讫。
2005年6月5日,彭某在董某所经营的巴东县某摩托车城购买一辆川铃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董某给彭某开具4000元的发票,并交付了摩托车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同年7月4日,彭某在恩施州交警支队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时,发现该车的发动机为力帆牌,编号43150104。2005年8月11日,彭某无证驾驶该车途经209国道1712公里时,翻车。事故发生后,彭某未作报警处理,经他人抢救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恩施自治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八级身体伤残。
2005年11月、2006年5月彭某均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为其更换一辆川铃牌正三轮摩托车,后分别撤回起诉。其间,经彭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恩施自治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力帆牌发动机进行鉴定的结果显示:力帆牌摩托车发动机曲轴柄箱体与磁电机侧盖连接处紧固螺栓已脱落,该螺孔现已被人为用强力胶完全粘贴堵死,因缺乏进一步检查条件,该螺栓是否因螺孔滑丝所致脱落现无法确定;力帆牌摩托车发动机曲轴柄箱体与磁电机侧盖连接处螺孔(紧固螺栓脱落孔)在发动机运行状态下,因发动机内压致机油自该孔向外喷射。
2006年9月6日,巴东县工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董某在重庆市以3800元的单价购进标示为川铃牌的正三轮摩托车2辆,然后以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彭某和谭某各1辆。经川铃注册商标注册商认定该产品是冒用该公司注册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董某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7年5月10日彭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董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181246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
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会怎么处理
对于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或在专利权失效等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可免除经济处罚。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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