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非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和受他人胁迫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人。在以上四种情形下,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则不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非行政处罚是指当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并及时进行纠正,没有产生任何危害结果时,不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受 到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到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共有七种。首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其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第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第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最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当事人若受到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到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若受到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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