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不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退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四年的3月1日-6月30日内进行办理。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如果是属于需要退税的,是否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当事人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可以放弃退税。如果放弃退税,可以不用办理年度汇算。以下7种情况个税可申请退款:
1、上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2、上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情形。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情形。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情形。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情形。
6、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情形。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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