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变更或者撤销得合同种类
可变更或者撤销得合同种类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是:
1.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须由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主动行使撤销权。
3.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4.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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