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如下:
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2.实施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
3.受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
4.实施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二、可撤销的合同如何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方式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时,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合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怎样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在撤销前属于有效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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