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销售与采购中的恩怨纷争,倘若欠条并不存在于案情之中,那么双方当事人仍旧能够运用其他种类的凭证来确认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这些类型的证据包罗万象,诸如各当事人的陈述、各类书证(例如银行转账记录、货物接受单据、相关合同协议等等)、实物证据、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第三者证言、专家鉴定结论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等都在可选范围之内。
每一位当事人有义务为证实其申辩道出的主张提出相应的有力凭据。
若某方当事人无力自我收集证据,则由人民法庭负责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调查搜集工作。
审判机构会对所有涉及到的证据进行全方位且客观公正的审查核实,以便准确认定事实真相,进而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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