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持有丧失能否公示催告
时间:2023-05-04 15:03:32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票持有卡丧失能否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提起公示催告以取得司法救济的,应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股票。本案申请人要求公示催告的是股票持有卡,那么,股票持有卡丧失后,能否提起公示催告?股票持有卡是我国股份制试行过程中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特有凭证形式,是根据国务院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保管股票后向股东出示的持有股票的凭证。与股票相比,股票持有卡除形式不同以外,其余在发行、代表权益、转让方式上均与股票相同,丧失股票持有卡也与丧失股票的法律后果相同。因此,对持有人来讲,持有或丧失股票持有卡和持有或丧失股票完全相同。根据股票持有卡的上述内涵和特征,凡因股票持有卡丧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视为记名股票予以受理。

二、背书转让票据能否申请公示催告

关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记名股票被抢劫后,能否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按民诉法和公司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据此,很多理论文章都把被盗、遗失和灭失作为票据和股票申请公示催告的必要法定事由,认为非此三种事由导致票据和股票丧失的,均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然而,现行法律只采用列举式确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执法中只限于法律字面的理解,是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的,从理论上来讲,也显得不周密。从立法精神和公示催告的原理来看,应将可适用公示催告的事由定义为:被盗、遗失或灭失等非因持有人自己的意志丧失对票据和股票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灭失)和相对丧失(如被盗、被遗失等)两种情况。国际上有关立法对票据丧失的法定事由通常也是这种列举式和概括式的结合,或者完全采用概括式。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提“毁灭、偷窃或其他原因而丧失票据”;《英国汇票和本票法》和《台湾票据法》均提“丧失票据”;《日本支票法》提“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据此分析,票据和股票被抢劫,对合法持有人来说,首先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次也意味着持有人相对丧失了对票据和股票的占有,票款有被他人冒领的可能;再次还因为抢劫人虽然是特定的,但对持有人来说实际上是不明确的,况且票据被抢后还可能被非法转让,因而也符合公示催告关于被催告人不特定的要求。可见,票据、股票被抢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被盗、遗失完全相同,可以适用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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