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照用人单位以前年度安排残疾人人数的差额乘积计算缴纳年度和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年薪。计算公式如下:
年缴纳保证金=(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从业人员总数)×1.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职工应换算成年平均雇员人数。如果是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不足一年的按月份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与规定就业比例的差额,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年薪,是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计算的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为去年实际月数的平均数
用人单位存在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征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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