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修订房地产交易条例:开发商不得有六类行为
时间:2023-06-10 15:53:57 1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昨日,已实施10余年的《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近年来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根据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对原条例进行完善和补充。在本次修改中,商品房销售公示、广告宣传、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等热点问题被首次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买房需看清六项公示

为杜绝和制止开发商发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擅自涨价等违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公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违反规定不公示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责令其停止销售。

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广告内容需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价格、环境、质量、交付使用日期等,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开发商六类行为违法

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订约时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而且对返还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存在许多可变因素,甚至有些项目本身就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费用很难退还。

因此,修订草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六类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未取得预(销)售许可,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定金、预订款、吸纳会员、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销售的;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的。

针对个别开发商存在一房多售、不按合同售房等违规行为,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同时,需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买卖合同,并进行网上合同备案。而对于预售款,则规定,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前,要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保证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五种情形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草案新增了应当纳入管理的五种情形,即: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酒店等将客房或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

此外,中介机构的行为也受到了统一规范。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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