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除对房产交易作明确规定外,还对房屋预售及中介行为提出若干个“不准”。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种销(预)售行为不允许:未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备案或者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认订、登记、选号、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销(预)售商品房;未办理初始登记,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发布虚假新建商品房销售信息。
条例明确,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将被严罚: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等;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收取房款或者房地产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冒用客户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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