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纳税申报表;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应提供企业被批准的合同书(外资企业提交可行性报告);
2.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须有关科技部门出具《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明书》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70%的证明文件;
4.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的设备购买发票、设备国产证明等有关资料;
5.申请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利率证明、利息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合同等有关资料;申请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合同、机电设备生产技术重大且先进的证明等有关资料;
6.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出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7.安居房申请减免税提供市房改部门批准出售公房的批文和出售公房成本价格的批文;出租公房申请减免税提供市房改部门审批出租公房的标准租金或成本租金的批文;
8.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申请减免税,提供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下岗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安置下岗职工人员占其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税,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下岗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申请减免税提供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明;
10.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减免税提供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
11.医疗机构申请减免税提供深圳市(区)卫生局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12.民政福利企业申请减免税提供由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通知;
13.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减免税提供由深圳市信息办公室、深圳市经济贸易发展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计划局、深圳市国税局和深圳市地税局联合对软件企业的认定证书;
1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须提供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连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有关文件;
15.凡无需报市局及分局核准减免税的,均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局备案;
1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局(所)文书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与《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的,移送主管税务局控管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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