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资料
二、房屋抵押登记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各类房屋抵押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于下列时限,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单位产房屋他项权登记,7个工作日
(二)私产他项权登记,1个工作日(未联网3个工作日)
(三)各类他项权登记大宗件:50件以下,3个工作日;51——100件,7个工作日;101——200件,15个工作日;201件以上,30个工作日。
三、房屋抵押登记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经费(2008)72号文件。
收费标准:
(一)住房抵押登记每件80元;非住房抵押登记每件550元。
(二)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他项权证书工本费10元。
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按标准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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