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视伤残情况分别划入到1-4级;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5-6级;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7-10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三项需要护理);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一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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