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不得自行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民事主体之间做出的有关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无效。因此,孩子的探望权不能被协议约定排除。
根据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不得自行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民事主体之间做出的有关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无效。因此孩子的探望权不能被协议约定排除。
探 望 权 约 定 是 否 有 效 ?
探望权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离婚后非婚一方对婚生子女享有的一种探视权。探望权约定是指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具体安排。那么,探望权约定是否有效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非婚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对子女享有连带继承权。子女继承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夫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内容,也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非婚一方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探望权,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探望权。如果对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探望权约定在离婚协议中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非婚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探望权,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探望权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如果非婚一方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探望权,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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