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国家赔偿成为一笔糊涂账
时间:2023-04-24 14:30:18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过去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这次修改明确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的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而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统一支付等,这些修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旧法相比,无疑是重大的进步。(11月28日中国广播网)

要执行好国家赔偿法,追偿制度必须跟进。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前者指行政机关的赔偿,而后者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其主体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和司法机关在赔偿后的应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追赔并不免除应承担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何细化追偿制度,让责任人受到追偿,成为实现国家赔偿立法目的的关键所在。

如何实行追偿,确立追偿主体的运行机制,是细化追偿制度的首要问题。行政追偿权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追偿事务应由国家机关来负责,由他们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家追偿权。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具体实施人,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对象。由谁来认定,如何认定,追偿时效如何等等,必须提前作出制度设计。应规定由纪监部门作为具体追偿的执行机关,在国家赔偿事件发生并完成赔偿后,财政部门将国家赔偿的个案相关卷宗报送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对国家赔偿事件所涉及到的责任人逐一查清责任,并作法作出处理,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具体实施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追偿。

其次,要解决追偿标准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追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制定标准,既要考虑到追偿制度本身的功能,又要考虑到责任人本身的承受能力;既要考虑到国家赔偿的具体数额,又要考虑可能承担责任人员实际收入的地区差异;既要考虑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又要考虑被追偿人的主观故意程度和案件的影响大小;既要防止标准过低,操作中流于形式,象征性追偿一点了事,又要防止标准过高,失去实际可操作价值。

还需重点解决对追偿的监督问题。追偿是一个内部化的操作过程,不影响被侵权一方的权利保障,没有外部的监督,追偿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应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国家赔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执行机关及时公开追偿信息,同时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追偿程序一律公开,承担追偿经济责任不免除其他行政与司法处理。惟有此,才能一方面恢复或部分恢复国家赔偿成本,不让国家做冤大头;另一方面通过让责任人付出经济赔偿代价,警示执法与司法机关规制公权力,督促其更加严格的依法办案,尊重民众权利,进而使国家赔偿越来越少,不让老百姓的钱袋子成为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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