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劳动合同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此时如果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超过了6个月,则就是违法的。而在6个月之内,双方实际约定试用期的期限是多少,法律方面是没有做出干预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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