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执行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7-19 13:10:12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三)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法院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从司法解释而言,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其一、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法人则适用破产制度。

其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存在数个债权人同时请求同一债务人清偿其债务,并且该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平等保护问题。这就是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其三、数个债权人均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民诉意见》第297条对此有明确,但第298条则规定,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必须附有执行依据。

其四、债权人的债权须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参与分配是将债务人财产按照各债权人债权比例进行清偿,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均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其五、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执行程序中,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在满足了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之后,仍有足够的财产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只须按各债权人的受偿顺位逐一执行,只有当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才须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其六、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前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执行债务的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的组织,而不能是法人,多个债权人都已经获得了执行根据或者债权人已经起诉的情况,债权人的财产已经不够能够还清所有的债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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