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分配执行中分配的原则有哪些
1、参与分配执行中,分配的原则如下:
(1)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2)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3)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哪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6、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7、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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