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嘴山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流程有哪些
1、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日内提出意见。
3、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在20日内作出决定。
4、送达: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代办送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二、石嘴山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受理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石嘴山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规范性文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卫计卫第21号)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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